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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宣導外籍學生有地址異動、車輛老舊不堪使用或車輛交由他人使用情形,建議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地址變更、報廢或過戶手續相關事宜

為避免貴校外籍學生因不諳法令致違規受罰,敬請協助宣導如外籍學生有地址異動、車輛老舊不堪使用或車輛交由他人使用情形,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地址變更、報廢或過戶手續

一、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1條、第13條及第15條規定辦理。

二、使用牌照稅遙第11條、13條及第1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者,其應納稅額,按日計算。」、「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之;恢復使用時其應納稅額,按全年稅額減除已過期間日數之稅額計算之。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及「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時,應依照規定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

三、因畢業日將屆,惠請貴校協助宣導之對象及內容如下:
(一)宣導對象:外籍學生為機車(151cc以上)或汽車之登記車主。
(二)宣導內容:
1、車籍地址登記為學校者,畢業離校時記得向監理機關及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車籍及通訊地址,以利即時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如期繳納,避免車輛未繳稅行駛公共道路而違規受罰。
2、外籍學生如畢業後欲離境,所有機車(151cc以上)或汽車留給學弟妹、朋友使用或車輛老舊不堪使用,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或報廢手續,如未辦理仍將繼續向原車主課徵使用牌照稅。
3、監理機關對離境1年以上且居留證逾效期之外籍車主,依規定註銷其名下所有汽、機車牌照,俟後若遭警察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向車輛使用人責令補稅,並裁處2倍以下罰鍰。
4、如仍有疑問,可撥打本處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或總機(07)7410141轉221,將有專人竭誠解說服務。四、承蒙貴校行政協助,本處敬致以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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