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學年度海外僑生及港澳學生申請來臺就讀大學校院(含學士班及研究所碩、博士班)適用簡章
發布日期 :
2025/11/13
一、115學年度招生名額係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12日臺教技(一)字第1142301993(A至N)號、114年10月1日臺教技(四)字第1142302262(A至Z)號、114年10月1日臺教技(四)字第
1142322621(A至M)號、114年10月8日臺教高(四)字第1142202739(A至Z)號、114年10月8日臺教高(四)字第1142227391(A至Y)號、114年10月8日臺教高(四)字第1142202740(A至R)號及114年10月23日臺教高(四)字第1140110560號函核定辦理。
二、旨揭簡章業經本會114年10月8日召開之「115學年度第1次常務委員會議」決議在案;本會復依前開會議決議事項,預先配置學士班熱門校系名額,並以114年10月31日海聯秘字第1143000224號函檢送115學年度學士班「聯合分發」之各梯次預配名額結果在案。
三、115學年度各地區適用簡章業已公告於本會官網(網址:https://cmn-hant.overseas.ncnu.edu.tw/)。各式簡章修訂重點說明如下:
(一)各式簡章共同修訂:
1、申辦外僑居留證,增訂申請人原具大陸地區戶籍或領有大陸地區護照者,需繳交旅居國外4年以上及註銷大陸地區戶籍與護照之證明文件等提醒文字。
2、修訂「抵臺後如未註冊入學,或辦理休學、退學,居留原因消失者,須依內政部移民署規定出境」。
3、申請就讀「重點產業系所」繳交之學歷證件部分,刪除「另檢附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基礎級(A2)以上之證明,或達前開程度之中文能力證明文件。」之文字。
(二)為積極協助引導緬甸學生來臺就學管道分流,於緬甸各式簡章增列以下說明:
1、持緬甸地區大學二年級結業或大學三年級肄業證明或在緬甸六年制之華文中學、外文中學或緬校高中三年級(新制Grade12)畢業(含應屆畢業)者,得依本會緬甸地區適用簡章規定申請來臺就讀學士班。華文零程度者或未具一般生活所需之基本會話能力者,建議於個人申請制優先選填各大學校院設立之「國際專修部(International Foundation Program)」志願。
2、「緬十簡章」之「參、成績採計及分發原則」增列「依臺師大僑先部生師比及宿舍量能,擇優錄取」等文字。
(三)「印尼簡章」修訂:第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2目「參加印輔班者,依輔訓成績分發」之規定後,另增訂「惟學員於參訓期間應完成80%課程時數,未達者,撤銷其分發資格」,用以敦促學員珍惜該課程資源。
(四)港澳地區適用簡章修訂:
1、於各式港澳地區適用簡章提醒錄取學生應持留學入臺簽證入境。
2、於各式港澳地區適用簡章增訂「具有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者,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等文字。
3、修訂香港學士班之聯合分發制,對於在大陸地區華文中學、外文中學畢業者,亦得增採「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成績作為「聯合分發」採計方式。
4、於香港學士班簡章補充說明學歷驗證事宜,應按照錄取大學之規則辦理。
四、檢附本會「115學年度各招生梯次作業期程表」(如附件)供參。
1142322621(A至M)號、114年10月8日臺教高(四)字第1142202739(A至Z)號、114年10月8日臺教高(四)字第1142227391(A至Y)號、114年10月8日臺教高(四)字第1142202740(A至R)號及114年10月23日臺教高(四)字第1140110560號函核定辦理。
二、旨揭簡章業經本會114年10月8日召開之「115學年度第1次常務委員會議」決議在案;本會復依前開會議決議事項,預先配置學士班熱門校系名額,並以114年10月31日海聯秘字第1143000224號函檢送115學年度學士班「聯合分發」之各梯次預配名額結果在案。
三、115學年度各地區適用簡章業已公告於本會官網(網址:https://cmn-hant.overseas.ncnu.edu.tw/)。各式簡章修訂重點說明如下:
(一)各式簡章共同修訂:
1、申辦外僑居留證,增訂申請人原具大陸地區戶籍或領有大陸地區護照者,需繳交旅居國外4年以上及註銷大陸地區戶籍與護照之證明文件等提醒文字。
2、修訂「抵臺後如未註冊入學,或辦理休學、退學,居留原因消失者,須依內政部移民署規定出境」。
3、申請就讀「重點產業系所」繳交之學歷證件部分,刪除「另檢附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基礎級(A2)以上之證明,或達前開程度之中文能力證明文件。」之文字。
(二)為積極協助引導緬甸學生來臺就學管道分流,於緬甸各式簡章增列以下說明:
1、持緬甸地區大學二年級結業或大學三年級肄業證明或在緬甸六年制之華文中學、外文中學或緬校高中三年級(新制Grade12)畢業(含應屆畢業)者,得依本會緬甸地區適用簡章規定申請來臺就讀學士班。華文零程度者或未具一般生活所需之基本會話能力者,建議於個人申請制優先選填各大學校院設立之「國際專修部(International Foundation Program)」志願。
2、「緬十簡章」之「參、成績採計及分發原則」增列「依臺師大僑先部生師比及宿舍量能,擇優錄取」等文字。
(三)「印尼簡章」修訂:第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2目「參加印輔班者,依輔訓成績分發」之規定後,另增訂「惟學員於參訓期間應完成80%課程時數,未達者,撤銷其分發資格」,用以敦促學員珍惜該課程資源。
(四)港澳地區適用簡章修訂:
1、於各式港澳地區適用簡章提醒錄取學生應持留學入臺簽證入境。
2、於各式港澳地區適用簡章增訂「具有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者,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等文字。
3、修訂香港學士班之聯合分發制,對於在大陸地區華文中學、外文中學畢業者,亦得增採「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成績作為「聯合分發」採計方式。
4、於香港學士班簡章補充說明學歷驗證事宜,應按照錄取大學之規則辦理。
四、檢附本會「115學年度各招生梯次作業期程表」(如附件)供參。
分類:
公告
單位:
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