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證申請 ARC Application
僑外學生申辦居留證
- 於入境次日起30日內或在台申獲改發居留簽證簽發日起30日內,向居留地所屬之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
- 變更居留住址時,應於 15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檢附租賃契約或宿舍住宿證明
(一)護照及簽證印章頁
(二)在學證明、居住證明(租賃契約)
(三)健康證明
(四)委託書
(五)最近一年兩吋半身脫帽照片電子檔
(十)外國學生:1000元 僑生:500元
港澳學生申辦居留入出境證
- 港澳生入臺前須申請香港澳門居民入境許可(可停留3個月),入境完成體檢後,攜帶應備文件辦理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若無法於3個月內辦理完成居留入出境證,應先以入出境許可證辦理延期停留。
- 居留證效期到期前30日內務必辦理居留證延期。
- 變更居留住址時,應於 15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檢附租賃契約或宿舍住宿證明
(一)健康證明
(二)香港澳門無犯罪紀錄證明書(良民證)
香港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申請:https://www.police.gov.hk/ppp_tc/11_useful_info/cert_no_crime.html
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申請: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068/
(三)居留定居申報表
(四)居民身分確認書
(五)委託書
(六)港澳護照及永居身分證
(七)入出境許可證
(八)海外聯招分發通知書或教育部核備自行招生公文書
(九)最近一年兩吋半身脫帽照片電子檔
(十)2,600元 *要問畢業高中學校名跟畢業年份
(十一)在學證明、居住證明(租賃契約)
港澳學生延期停留申請
-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3個月,並得申請延期1次,期間不得逾3個月
(一)延期留臺申請書一份
(二)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三)委託書
(四)延期費(三百元)
網頁Website: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
高雄市第一服務站: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6號5樓(電話07-7151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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